为了强化研究生学术氛围,促进学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养成求真务实、严谨自律的优良学术风气,杜绝学术虚假现象,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一)、基本要求
1.本管理条例适用于管理学院在读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
2.学术研究必须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智力成果。学术论文和论著应规范合理、客观准确地引用他人文献,一般应引用原始文献,引用或转引文献资料或他人成果均应详加注明。
3.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的科研成果。抄袭、剽窃是指把他人作品中的数据资料、架构、内容情节等原封不动,或改头换面之后据为己有,或采用他人工作结果时有意不注明引用出处的行为。
4.发表学术研究成果应当行文规范、数据详实、准确可靠、逻辑严密,不得臆测捏造或篡改数据、事实或他人观点。
5.学术成果不得“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或变相重复发表,另有约定需要再次发表的,须详加注明。
6.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将所有参考的文献全部列出,重要参考文献和未公开发表文献应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或指导教师审阅,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7.研究生在校期间和毕业以后都应严于律己,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和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二)、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1.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2.请他人代写学术(学位)论文、代他人写学术(学位)论文。
3.以金钱、利益交换等手段影响学术成果评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
4.发表学术论文、学术作品一稿多投。
5.臆测捏造、篡改和伪造研究数据。
6.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7.虚开发表文章接受函。
8.伪造指导教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
9.伪造指导教师、领导或专家签名。
10.其他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三)、处理及处罚规定
凡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一经查实,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奖项及学位申请资格等处理;
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科研能力的集中体现,导师应认真把关。凡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导师负有监督、指导不力的责任,将被停止招收研究生一年。
(四)、附则
本条例将在实践中进一步补充修订完善。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学院
二○一八年十月